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*风廉*建设,明确**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*风廉*建设应负的责任,保证中共*、国务院关于*风廉*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,维护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实行*风廉*建设责任制,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“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”的方针,贯彻执行**、国务院关于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。
第三条 实行*风廉*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*委统一领导,**齐抓共管,纪委组织协调,部门各负其责,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。要把*风廉*建设作为*的建设和*权建设的重要内容,纳入**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目标管理,与经济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,一起部署,一起落实,一起检查,一起考核。
第四条 实行*风廉*建设责任制,要坚持从严治*、从严治*;立足教育,着眼防范;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;谁主管,谁负责;一级抓一级,层层抓落实。
第二章 责任内容
第五条 *委(*组)、*以及*委和*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*风廉*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*委(*组)、*以及*委和*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*风廉*建设负总责;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责范围内的*风廉*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第六条 *委(*组)、*以及*委和*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在*风廉*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:
(一)贯彻落实中共*、国务院赜诘撤缌ㄉ璧牟渴鸷鸵螅治鲅芯恐霸鸱段诘牡撤缌纯觯芯恐贫ǖ撤缌ㄉ韫ぷ骷苹⒆橹凳?
(二)标本兼治,综合治理,完善管理机制、监督机制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;
(三)组织*员、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*风廉*建设的理论,学习*风廉*法规,进行*性*风*纪和廉*教育;
(四)贯彻落实*和国家*风廉*法规制度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系统、本行业的*风廉*法规制度,并组织实施;
(五)履行监督职责,对所辖地区、部门、系统、行业的*风廉*建设情况,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*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和考核;
(六)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;
(七)依法领导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。
第三章 责任考核
第七条 *委(*组)负责领导、组织对下一级**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*风廉*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。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、工作目标考核、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,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,要及时研究解决。各级*委(*组)应将贯彻落实*风廉*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,报上级*委、纪委。
第八条 *风廉*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,应与民主评议、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,广泛听取*内外群众的意见。
第九条 *风廉*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,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*风廉*建设责任制的情况,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*风廉*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组织处理或者*纪处分:
(一)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、不查处,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*风鹑畏段诘氖孪罹懿话炖恚蛘叨匝现匚シㄎゼ臀侍庖鞑槐ā⒀怪撇徊榈模韪褐苯恿斓荚鹑蔚闹鞴苋嗽本妗⒀现鼐娲Ψ郑榻谘现氐模璩废衬谥拔翊Ψ帧?br> (二)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,致使国家、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,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。
(三)违反《**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造成恶劣影响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;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,给予严重警告、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(四)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*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法规,弄虚作假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,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。
(五)授意、指使、纵容下属人员阻挠、干扰、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,或者对办案人、检举控告人、证明人打击报复的,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*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。
(六)对配偶、子女、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,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;包庇、纵容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*察看或者开除*籍处分。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*纪处分。
具有上述情形之一,需要追究*纪责任的,比照所给予的*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*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,要实事求是,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,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*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*机关、*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。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。
第十五条 各地区、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监察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一篇:国贸集团公司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(试行)
下一篇:关于改进*的作风